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环境,提升行政机关效能,推进教育局机关和谐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行为规范
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坚持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二、文明服务规范
1、工作时,应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大方、自然。不穿背心、短裤或吊带裙、拖鞋上班。
2、言行举止和善、谦虚、得体。对待服务对象自然真诚,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服务用语通俗易懂,条理清晰、言简意赅、文明热情,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话语。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禁止强行挂断电话。
3、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4、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与其争吵、打斗,及时向上级汇报,予以解决。
5、工作期间,禁止大声喧哗、嘻闹;禁止在微机上运行娱乐、博彩、股票等程序;禁止打扑克、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不在服务窗口工作区内接待与窗口工作无关的人员。
6、保持服务设施、办公环境的清洁卫生,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7、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等效能监察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告知文书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不滥用职权、不超越职权办事。
三、和谐执法规范
1、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2、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言语文明、服务热情、办事公正。
3、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严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1)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2)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3)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4)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5)不得酒后上岗,野蛮执法;
(6)不得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4、工作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检查完毕,应当向当事人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提供证据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得以罚代管。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6、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扣押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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