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物价局 枣庄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精神,现就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是教育收费政策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市教育发展大局。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一费制”收费政策,切实承担起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一定要加强宣传,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报比制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收费。
二、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一费制”实施时间、实施范围和收费标准。
“一费制”是指学校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作业簿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向学校收取的费用。除此之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面向学生经营的服务性商品和服务,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和使用,未经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使用。
实施时间: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试行。
实施范围: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均含特殊教育学校)。
收费标准及办法:杂费、课本费、作业簿费均执行省定标准。以上三项收费均按学期收取。
杂费标准中已考虑了取暖、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等因素,但只允许具备条件的学校收取。经市、区(市)教育部门验收合格,并报经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收费的学校,方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经省、市教育部门验收合格,并报经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收费的省、市电教(现代教育技术)示范、试点学校,方可收取电教费。凡不能为学生提供取暖、不具备开设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课程条件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取暖费按农村每生第学期15元、城市每生每学期30元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3---6年级)25元、初中30元扣除;电教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8元、初中12元扣除。各学校均不得为了多收取学生的杂费而不顾条件,弄虚作假上取暖设施、上微机等。
课本费。由于2004年秋季用课本等已在春季征订,故可按教育部门批准征订的实际价格收取。已向学生预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学生结清。各区(市)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应严格把关,加强监督。从2005年春季用书开始全部按“一费制”中规定的课本费标准执行。峄城区、山亭区原则上为学生购买黑白版课本,具体办法由两区自行确定。2005年春季教材的征订,均不得含教辅材料。各级部门、各学校不准向学生强行推荐、购买教辅材料。
作业簿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小学1---2年级为15元,3---6年级为20元,初中为30元。作业簿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类作业簿市场价格。
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按时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生均公用经费全额纳入预算。2004年,要争取达到省规定的基本标准下限,即城市小学40元、初中70元,农村小学30元、初中40元的标准。今后,应制定逐年增加的公用经费拨付计划,尽快达到省均标准。
四、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
“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基开支。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
“费制”中的课本、作业簿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簿,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得用于课本、作业簿以外的开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上。学校在收费时应分别开具收据,分别进行核算。收取杂费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收取课本费、作业簿费使用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各级部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形式,将中小学校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鲁纪发[2003]21号),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乱收费、乱开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枣政办发[2003]115号、枣教发[2004]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有当地学生同等的“一费制”待遇。
本意见规定的“一费制”收费办法及标准试行1年。今年秋季开学前已预收杂费(“一费制”同口径)的,高于市定标准部分应退给学生,低于市定标准的,不再补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