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优化机关服务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情况;
(二)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完成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的情况;
(三)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情况。
第四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规范公务行为。
第五条 机关效能监察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规范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奖励与征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
第七条 成立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受理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并对各级机关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投诉中心设在市纪委、监察局。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结合工作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重要政令的实施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第九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利于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创造相应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各级机关的一切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都要报同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第十条 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机关应将其职责分解到各个岗位,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各级机关要在醒目处标明科室的设置,各科室要在醒目处公开其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等,并承诺严格按照公开的内容执行,一旦违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挂牌和持证上岗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带标有部门名称、本人职位及姓名和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牌;除执行特殊任务外,执法人员应持证着装上岗。
第十三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第一个接受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马上就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当做好记录进行传达或代为转交材料;凡请求和询问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那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予以回绝。
第十四条 实行马上就办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度。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并可先行办理,再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事项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凡没有时限要求的,应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后,自行确定合理的时限,并予以公开,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 机关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违反法律和政策,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将决定书面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效能考评制度。 各级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制度,将效能考评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失职追究制度。 各级机关应结合本机关的特点,明确失职追究的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使失职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工作纪律。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性岗位要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委托事项离岗不离事。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上岗的,所在部门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条 推行工作人员文明规范。 工作人员要敬业爱岗,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语言文明。办公处所应整洁、有序、和谐、方便。各种标识标牌的内容应正确、规范、醒目,便于识别。
第三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依法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级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全面完成工作计划任务、是否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不定期地对某些机关的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针对某一重点问题,以听取汇报、实地检测、专门访谈、问卷调查、明察暗访、跟踪分析等方式进行专项监察,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下发《效能监察情况通报》,督促其改进与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有权通过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综合监察,督促各级机关建立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各级机关写出效能建设情况报告,并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检测、查阅档案等形式核实情况,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效能监察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 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市纪检监察机关有权通过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整改建议,经市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督促有关机关改进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二十五条 对在机关效能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一)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标,维护政令畅通,工作高效,成绩显著的;
(二)决策正确,管理科学,制度健全,廉洁勤政,为国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应坚持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机关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并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年终考核和选拔任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其实施告诫,告诫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机关效能告诫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准确有效地实施效能告诫,根据《枣庄市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暂行办法》的工作人员不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的;
(四)在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给查处违纪违规工作造成困难的;
(五)对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转办的有关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第三条 凡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管理和服务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八)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妨害机关效能监察的。
第五条 需要对机关县(处)级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的,由投诉中心提出建议,报市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需要对机关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的,由该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市投诉中心直接做出决定
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效能告诫应向同级投诉中心备案。
对机关的告诫依照前三款确定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自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
纪检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市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效能告诫决定的执行。
复审、复核的其他程序,按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其他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复核程序执行。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由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调整岗位后又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由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机关有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一年内被通报批评或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次或效能告诫两次的,年度效能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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